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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贷款核算怎么做账务处理?

编辑:咸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8-05-28

委托贷款一般归类为“贷款和应收款项”。因为委托贷款是一项债权,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,到期应收取的金额是可确定的,符合“贷款和应收款项”的相关定义。由于委托贷款具有不同的期限,其本金应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其借款期限,分别在“其他流动资产”、“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”、“其他非流动资产”项目中列示。一般来说,一年以内的委托贷款,在“其他流动资产”中列报。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,在“其他非流动资产”中列报,对于将于一年内到期的贷款,应重分类至“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”中列报。

对于利息的核算,如果按合同、协议约定应分期付息且付息周期小于或等于一年的,应在“应收利息”项目中列示;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,应列示于与对应的委托贷款本金相同的项目中。对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收入,对于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,在利润表上应作为“其他业务收入”项目列示;相应的税金及附加在“税金及附加”项目列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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